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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分则推送(二十三)
来源:   编辑:   发布时间:2018-10-12   

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
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 。ㄒ唬┏曜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的;
 。ǘ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;
 。ㄈ┛丝廴褐诓莆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;
 。ㄋ模┰诠芾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;
 。ㄎ澹┰诎炖砩婕叭褐谑挛袷钡竽讶褐、吃拿卡要的;
 。┯衅渌趾θ褐诶嫘形。
 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,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、政策扶持、扶贫脱贫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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